很多人都知道,医疗险和重疾险在购买时,健康告知十分重要。
如果没有如实进行健康告知,可能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。
那如果健康告知虽然有问题,但保险公司在第一次理赔时正常赔付,却在第二次理赔时以未如实告知拒赔,有争取的希望吗?
今天我们来分享一起真实案例。
01
案件概览
险种:医疗险
出险原因:急性胰腺炎住院
拒赔理由:高血压未如实告知
争议金额:33万
02
案件详情
王先生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。
同年4月,王先生因为急性胰腺炎住院,病历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等。
保险公司正常理赔。
后面,王先生每年都正常续保。
年6月,王先生再次因为急性胰腺炎入院,共产生医疗费70多万,经医保报销后,共自费30多万元。
王先生申请医疗保险理赔,没想到却遭遇了拒赔,理由是既往有高血压等疾病,未如实健康告知。
王先生觉得很不解,明明第一次理赔时正常赔付,如果有问题,为什么第一次理赔时不说清楚。同样的病,第一次赔,第二次就不赔了?
无助之际,王先生找到了我们。
03
理赔专家观点
客户第一次出险,便提交了病历及出院诊断,保险公司并没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,而是正常赔付,后续也正常扣费,正常续保。
保险公司此举应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合同解除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:
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
故而,理赔专家认为,保险公司的拒赔有争议。
04
慧培哥思考
关于上文提到的保险法第16条,其实很多人都不会把这当回事。
但是实际上,在保险案例审判时,慧培哥看到过很多保险公司因为不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,从而导致败诉的案例。
关于合同解除权,慧培哥想分享一个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案例。
年6月2日,投保人陈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,附加疾病险、意外险、医疗险,并缴纳了第一期保费。
年5月8日,陈先生以“发现颈部包块一周余”入院治疗,医院进行治疗后,出院诊断为肺鳞癌颈部淋巴结转移。
年5月26日,因陈先生病情略有好转,经陈先生本人和保险公司同意,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陈先生的儿子。
年6月14日,陈先生住院期间,陈先生家人缴纳了第二期保费。
后陈先生提出理赔申请,但却被保险公司拒赔,理由是保险公司调查员调查到年8月,医院治疗恶性肿瘤的病史,保险公司以此认定陈先生隐瞒病史,带病投保。
年7月29日,保险公司退还陈先生一万多元保费。
陈先生家人则主张,年8医院接受治疗的人,不是陈先生,系他人冒用信息。
(图片来源:pixabay)
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的焦点有2点:其一,是否带病投保;其二,保费退还后,双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?
对于带病投保这一点,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证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
对于第二个争议点,合同是否已经解除。
法院认为,在保险公司提交的理赔系统调查经过中显示,年6月5日,医院排查到陈先生的住院记录,证明那时保险公司便已经知悉陈先生可能存在隐瞒病史的行为。
但保险公司不仅没有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,反而在年6月14日,正常收取了陈先生家人缴纳的第二期保费,此举以积极的行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。
法院同样不予支持。(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真实案例,裁判文书号()豫民初号)
(图片来源:pixabay)
上文提到的两次胰腺炎出险的案例,保民第一次胰腺炎住院出险理赔时,保险公司便会审阅被保险人的病历等资料,证明那时保险公司便已知悉投保人可能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。
但是保险公司并未解除合同,而是选择正常续保,收取保费,此举同样,以积极的行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。